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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魏丽娜记者雨凝)因为他的前妻经常上夜班,这个孩子由他在湖南老家的祖父母照顾。他的父亲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监护权。祖父母不能为他们的母亲抚养孩子?最近,广州市花都区法院宣布了一起案件,最终法院驳回了父亲的请求。

原告李先生与被告刘女士原为夫妻。因为关系破裂,他们离婚了。婚姻期间,他们生了一个儿子小李,离婚时还不到一岁。当李先生和刘女士同意离婚时,他们同意他们的儿子小李由这个女人抚养。此后,刘女士一直在广州的一家医院工作,将小李留在湖南老家,由小李的祖父母照顾。

李先生认为刘女士的工作需要上夜班,她的健康状况不好。她需要长期服药。她不能带着孩子,只能把儿子留在乡下。这样的经济状况和生活环境对她儿子的成长非常不利。然而,李先生本人在广州工作稳定,并购买了一个学位房。他的经济状况比刘女士好。他有更多的时间和他的孩子在一起,并且能够为他们的成长提供一个稳定健康的环境。因此,他起诉法院将儿子小李交由他照顾。

我母亲把我的儿子交给我的父母来照顾我的生父。法院裁定如此。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刘女士是否不能亲自抚养儿子,但将儿子交给父母照顾是否构成变更监护权的充分必要条件?

花都法院认为,离婚后,父母仍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当李先生和刘女士自愿登记离婚时,他们达成协议,刘女士将抚养他的儿子小李。监护权协议是李先生和刘女士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根据该协议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子女监护权的改变通常是基于抚养子女的一方不适合抚养子女这一事实。本案中,自李先生与刘女士离婚后,刘女士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虽然刘女士无法亲自抚养儿子小李,将小李交给父母照顾,但刘女士也亲自抚养儿子,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有更多时间陪伴儿子。

根据李先生和刘女士的微信记录和照片,证明在刘女士及其家人共同抚养和照顾的情况下,小有一个和谐友爱的成长环境,小李已经适应了这种成长环境。因此,李先生认为刘女士未能照顾李先生与事实不符。

此外,自李先生与刘女士离婚后,小李一直与刘女士及其祖父母生活在一起,并已适应了相应的生活环境。如果他突然改变,将不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并将对他们产生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李先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刘女士不适合抚养儿子。刘女士也不同意李先生抚养她的儿子。李先生的主张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变更监护权的条件。花都法院认为,刘女士仍然提起李先生更为合适,因此不支持李先生要求变更监护权的主张。

花都法院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并决定由刘女士继续抚养李先生和刘女士的儿子。李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他后来以与刘女士和解为由撤回了上诉。

来源:广州新闻直播

标题:我母亲把我的儿子交给我的父母来照顾我的生父。法院裁定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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