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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7月21日电7月21日,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被告人曾爱云、陈华章故意将杀人案件公开审判:被告人曾爱云无罪。 被告人陈华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了政治权利。 命令被告人陈华章赔偿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周自然、周清秀经济损失178142.8元。 判决后,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信息发言人胡署首先向记者介绍了此案的有关情况。
答案:这件事发生在2003年10月27日,湘潭大学机械工程学院2002级硕士研究生周玉衡当晚在该校工科南楼308室被杀害,在从该校工科大楼南入口到西侧苗圃的楼梯上被遗弃尸体。 根据湘潭市公安局的搜查,曾爱云、陈华章涉嫌杀害周玉衡。 2004年6月,湘潭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曾爱云、陈华章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判处被告人曾爱云死刑,被告人陈华章无期徒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曾爱云的死刑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讨论的结果是被告人爱云杀周玉衡的事实不清楚,认定证据不足,未经批准送回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回本院再审。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议院公开审理此案,经法庭举证、质量证明,重新审查全部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经过再审,在公诉机关指责被告人曾爱云杀害受害者周玉衡的证据中,对曾爱云的有罪供述、陈华章指曾爱云杀人供述、证人李某在案件期间她的证词和本案中提取的鞋印、指纹、绳子等重要证据有重大疑问 公诉机关申诉的事实不能确认曾爱云的犯罪动机、是否与陈华章共谋、犯罪工具的来源和下落、有无犯罪时间等重要情节。 也就是说,指控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没有达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切实充分”的要求,不能排除合理的怀疑。 比如现场提取的鞋印和指纹的残留时间不明,曾爱云在事发前去过两次事发现场,不能排除鞋印和指纹联系在事发前留下的可能性。 曾爱云关于犯罪工具真主党来源、特征供述前后的矛盾,真主党长度与提取的真主党差异很大,且提取的真主党中未检测到人的基因型,现在的证据不能完全明确这种真主党的犯罪工具。 关于曾爱云有无犯罪时间,证人李某的多次证词前后反复,结合曾爱云和陈华章的供述,认定曾爱云缺乏犯罪时间的证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3)款的规定,“证据不足,被告人不认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被起诉的犯罪不成立的无罪判决。 ”。 本院依法对曾爱云作出无罪判决。
既然向曾爱云宣告无罪,为什么对陈华章定罪?
答: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爱云、陈华章合谋杀害受害者周玉衡,经再审,公诉机关指控曾爱云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但陈华章认定犯有故意杀人罪,事实明显
综合整个事件的证据表明,陈华章对周玉衡有积怨,有犯罪动机。 然后陈华章在事发前多次购买大量的安定片投入周玉衡的水杯,之后也跟着周玉衡,周玉衡回卧室后,以去工科大楼听歌为理由带周玉衡去工科南楼308室,直到周玉衡被杀。 之后,陈华章还实施了隐藏犯罪证据、打扫现场、发邮件隐瞒真相等行为。 根据明确的事实,法院依法判决陈华章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终身剥夺了政治权利。
证据能说明什么,认定什么事实,并据此作出判决,这是多次证据审判的基本。
这个案件怎么审理了这么久?
答:本案的两名被告人和一名受害者在湘潭大学读研究生,案件重大,疑难案件多,杂乱无章,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这个案件在三级法院审理过几次,在这个案件的审判中,人民法院为了弄清案件的事实进行了很多事业,总是本着对事实、法律负责的精神,对证据的审查、事实的认定非常慎重。 据我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本院法官到案发现场,实地研究了相关证据。
年4月17日,本院对该案重新开庭审理,根据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的建议,前后两次决定延期审理。 在此期间,湘潭市人民检察院对此案进行了补充搜查业务,本院对证据进行了调查验证。 在反复证据审判的基础上,本院综合了整个案件的证据情况,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广州新闻直播
标题:【快讯】湘潭中院回应曾爱云、陈华章故意杀人案三大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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