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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报记者董柳、实习生陈文、侯若宁报道,在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中受害少女的父亲郭利,在与奶粉公司谈判后,被法院敲诈勒索罪判处5年徒刑。 昨天,此案在广东省高院再审开庭。 检察院说郭利的行为不符合主观和客观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今年48岁的郭利是在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中受害少女的父亲,2009年7月被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县警方逮捕,去年1月被潮安县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5年。 通报郭利的是奶粉公司夏恩(广州)婴幼儿养分有限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广东雅士利集团股份有限企业。
2008年9月,三聚氰胺奶粉事件曝光后,夏恩配方婴幼儿奶粉的许多批次中检测出了三聚氰胺。 初期索赔失败后,郭利自愿反击。 2009年6月,他通过媒体明确了夏恩的假洋企业品牌身份,即夏恩投资者(美国夏恩国际有限公司)是在美国注册的空壳牌企业。
当时雅士利集团正在采购上市,企业面临着压力。 2009年6月,施恩与郭利达成和解协议,承诺赔偿人民币40万元,郭利出具书面资料,表示问题得到妥善处理,不再追诉。 但此后郭利仍在接受媒体采访。 同年6月末,夏恩企业再次与郭利取得联系,提出300万元赔偿。 之后,夏恩企业认为郭利在敲诈,于是报警。
年1月,潮安县法院在一审中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郭利有期徒刑5年。 月,潮州市中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郭利的上诉,维持原判。 那年5月,广东省高院制定了《再审决定书》,命令潮州市中院再审。 潮州市中院在同年12月复审后,裁定再次维持原判。 年5月,广东省高院受理了郭利的再审申请。 年5月,广东省高院就郭利案第二次提出了《再审决定书》。 新证人来到法庭作证说试图恢复当时索赔300万元谈判时的细节。
法庭上检察发表了出庭意见,说现在的事实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审被告郭利有主观故意,敲诈勒索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没有法律根据地占有公私财产。 在本案中,郭利的女儿郭某吃了含有三聚氰胺的奶粉,经过北京医院的检查,说明其身体受到了奶粉的伤害,作为其监护人,郭利有权向奶粉制造商索赔。 其索赔行为有法律依据,有目的的正当性。 郭利代表郭某是围绕侵权事实的索赔,无论其指向如何,无论索赔金额多少,次数多,都不会影响目的的正当性。
检察院还说郭利的行为也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行为要件。 郭利在索赔过程中提出,如果不满足其要求,则通过媒体进行负面报道,损害两家企业的名誉。 根据顾客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所有组织和个人,对损害顾客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因此顾客有权通过媒体对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暴露。 郭利必须暴露在媒体上,手段合法合理,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来源:广州新闻直播
标题:【快讯】“结石宝宝”父亲敲诈案再开庭 原审生效裁定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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