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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房地产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有关要求的通知》。

根据通知,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外债发行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完善市场约束机制,严格防范外债风险和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通知》的要求,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房地产企业发行外债登记提出了四项具体要求,即强化市场约束机制、防范房地产企业发行外债可能带来的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发改委:房企发外债只能置换一年内到期中长期境外债务

首先,房地产企业发行的外债只能用于替代下一年度到期的中长期海外债务。

其次,房地产企业应在外债备案登记申请材料中列出拟置换的外债的详细信息,包括债务规模、期限、我会登记等。,并提交企业出具的外债真实性承诺书。

此外,房地产企业在发行外债时应加强信息披露,并在招股说明书等文件中明确资金用途。

最后,房地产企业应制定发行外债的总体规划,综合考虑汇率、利率、货币和企业资产负债结构等因素,稳健选择融资工具,灵活运用货币互换、利率互换、远期外汇交易、期权和互换等金融产品,合理持有外汇头寸,保持境内母公司外债与海外分行外债、人民币外债与外币外债的合理比例。 短期外债和中长期外债,以及内债和外债,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债风险。

来源:广州新闻直播

标题:发改委:房企发外债只能置换一年内到期中长期境外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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