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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述此次案例之前,给大家明确一下股权和债权的区别。股权和债权的不同之处在于,股权是股东参与投资公司获得的享有资产收益等的权利,债权则是以合同的形式产生,此外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四条规定,以支付金钱为内容的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以实际的法定货币履行。综上,简单来说股权有风险共担和参与公司事务的权利,而债权关系相对简单,通俗理解就是欠债还钱的债务关系。

 

按理说股权,债权在权益行使上和概念界定中如此泾渭分明,不应该出现混淆和误判,何况在公司日常经营事务中,股权,债权每一次发生或者登记都有相关证明材料和明细,所以在法律诉讼过程中,此类问题本不应该成为法律无法推进,错判的理由。但是事实清楚,证据充足的股权,债权权益案件被离奇错判的事件发生在湖南云峰公司曾女士等五位原始股东身上,历经七年官司,六次审理,五轮举报,举报文章三十多篇,维权之路仍无进展

2005年7月云峰公司在湖南省武冈市成立,2006年7月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9300万元,其中陈某夫妻合计出资6184万元,其余3116万元注册资本只有曾女士等五位原始股东实际履行出资义务。而且设立登记时提交的邵南会验字【2005】147号验资报告载明了六名股东缴纳出资金额,根据相关法律可以认定为公司原始股东。

 

时间来到2014年二月十九日,云峰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主要为“与安徽省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股权合作,通过全部13名股东表决,同意引进海螺公司为云峰公司的战略合作伙伴。同意大股东陈某夫妻持有的云峰公司65%股权转让给海螺公司,并放弃优先购买权。”由于股权转让涉及利益金额较大,陈某利欲熏心,颠倒是非,将曾经共同出资且合作多年的六名股东的股权说成是债务关系,在六次法院判决审理中初级法院和中级法院也枉法判决,均充当陈某的保护伞。

在多次审判过程中,主要围绕两点审判,其一,法官认为股东有固定分红,投资以获利为目的,就断定六名股东为借贷,不以证据为主以推断为由。其二,判决说六名股东没有参与公司管理经营,没有共担风险,这也是没有真凭实据的满嘴胡说,六个股东不仅参与了最原始的公司设立,也参加了历次股东会,也行使了监督权和建议权。所谓固定分红就是阶段临时的分红方式,当公司出现亏损的时候六名股东也是与公司共进退,共同承担。而法院以临时安排和分红得利就简单粗暴的认为没有承担风险,从而得出六位股东“名股实债”的判定,完全是以偏盖全,断章取义。

这件法律事实清楚的案件从2014年开始到2021年被多次不公正审判长达七年之久,如今两年时间已经过去,六位股东合法权益保护依然没有进展,从社会层面来说,如此不公正的审判动摇的是知悉此案件的人对法律,对国家,对政府的信仰,从个人层面来说,六位股东共同的遭遇,其背后背负的至少是一个家庭,甚至是几代人积累的财富。最后,希望崔先生六位股东的事件能引起政府相关部门的重视。



来源:广州新闻直播

标题:原始明细股权变债权,证据充足却屡遭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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