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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四川富豪被绑架后,绑匪威胁要杀害陌生女性,勒索1亿元赎金。 前几天四川宜宾公安在官方微博上通报的这件事,引起了法学界内部的巨大讨论。

事件:被胁迫杀害陌生女性作为胁迫手段

据宜宾当地警察通报,章某通报称,11月10日晚上9点左右,在回家途中被翠屏区居民的房间绑架,杀害了一名陌生女性,被勒索支付巨额赎金。

接到警察通报后立即开始搜查,11日中午1点左右,逮捕了刘某、岳某、陈某、冯某四名嫌疑犯。 目前,刘某等四名嫌疑人已经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据其他媒体报道,被胁迫杀害的章某是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有限企业理事长章英启,被杀害的女性可能是23岁的按摩店职员。 几个嫌疑犯记录了杀人过程的拍摄,作为威胁的根据,然后释放章节准备赎金,章节随后报警。

【快讯】富豪被胁迫杀人是否犯罪?专家:刑法现在无定论

事件明确后,被胁迫杀人的章某是否应该被追究责任成为最引人注目的问题。

观点:法律不赞成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而牺牲别人的生命

“即使被胁迫杀人,也一定会成为故意杀人罪。 这些在各大法系法律中没有任何疑问”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政策和比较刑法研究所所长谢望原对记者说,“在受法律保护的所有权利中,生命权是最重要的,同时所有人的生命都是等值的,为了保护自己牺牲别人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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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前提下,他认为根据被胁迫的具体情况、自愿投票等情况,可以探讨章某是否属于威胁犯,以及是否能进行轻处罚。

从公开的情况来看,章某被索要1亿赎金,被胁迫杀害受害者。 谢望原指出,现在的新闻没有显示章某是否受到生命威胁,如果为了保护下一个金钱好处而损害他人的生命权,即使被认定为可以轻处罚,其重量也非常有限。

对于从某个观点提出的“紧急避难说”,他反对道:“紧急避难在法律上意味着‘二害相权被轻取’,只有在应该保护的好处比被牺牲的好处更重要的情况下才能成立,但夺走他人生命的不是紧急避难。”

观点:法律不能使普通人处于困境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曲新久认为,当事人在“她死还是你死”的威胁下被迫杀人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适用紧急避难的理论,同时在可能的情况下,应该将被胁迫的人“非罪化”。

“如果说是故意杀人罪,动机在哪里? ”他说:“主观恶性是这个罪名的构成要件,但我的主观恶性不是在于我太珍惜自己的生命了吗? 面对自己和别人生命的困境时,法律不能强制公民处于死亡还是犯罪的困境。 ”。

他认为,不能用最绝对、最铁方面无私的法律理性来要求这种极端例子的个体。 “其实,我们必须更多地考虑法律的低调和人性的优势。 这超出了故意杀人罪立法的本意,因此不能以此罪追究个人。 ”。

观点:应该考虑根据具体情况测定最高法院,提出司法解释

“这是一个很难的评价,要看具体的事件。 ”。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研究所所长阮齐林告诉记者:“评价的关键是是否有选择或避免杀人的馀地。” 他认为这种情况不太容易免责,杀人罪第一应该由绑匪承担,当事人涉嫌犯罪。

现行刑法没有就这个问题作出确定的答复,因此各地法院的实际判决依据也不一致。 在经常被引用的“2008年平顶山检察官挟持杀人事件”中,被劫持的检察官夏某在被强制的状态下强奸了另一名被困的女性,在被强制的状态下,用绳子勒死了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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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办事员介绍,供词和证据可以证明夏某的整个过程是被迫的,掐死别人时,自己的脖子也被绳子遮住了。 在这个事件中,夏某没有进入嫌疑犯的范围。

但是,在2005年的另一个例子中,重庆的几名绑匪绑架了两名女性,使其中一名杀害了另一名。 最终,重庆一中院认定该女性为威胁犯罪,但由于有自首情节和重大立功表现,免除了处罚。

这样的例子不多见,但由于伦理价值的困境,争论极大。 北师大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的史立梅教授认为没有必要为此改写刑法,但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考虑以某种形式回答这个问题。

“最高法对常见类型的问题提出司法解释,但对于比较典型的具体情况,有时也用专业的回答来解决疑问。 这个回答与司法解释具有同等的效力。 ”。 史立梅告诉记者。

来源:广州新闻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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