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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鉴定时,必须积极缴纳鉴定前的收款用,拒绝缴纳时,必须承担败诉等不利后果。 最近,金川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民间贷款纠纷,被告不同意签署借条,申请笔迹鉴定后拒绝缴纳鉴定费用,法院最终判定被告败诉,偿还了债务。 11月20日,该院公布了该事件的详细情况。

【快讯】被告申请笔迹鉴定后拒缴鉴定费 法院判其败诉

年1月,刘某与程某共同经营了一家咖啡馆。 年6月,刘某决定退出经营。 经过两人协商,程某归还刘某投资资金57000元。 程某因现金周转困难,约定于年2月15日支付该资金,向刘某发放一张借款金额为57000元的借款条。 支付期限到期后,刘某多次要求未果后,将程某告上法院。 审判中,程某声称没有和刘某一起经营过咖啡店,没有向刘某借钱,也不同意借书的签字。 经法院解释,程某向法庭提交笔迹鉴定申请书后,预约了笔迹样品,但没有正当理由,没有在指定时间内预付鉴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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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刘某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并向法院提交程某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程某辩称借条非本人签字,并向法庭申请笔迹鉴定。虽经法院释明,但仍在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预交鉴定费用,则应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因为此,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程某应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五之规定,判决程某返还刘某借款57000元。(西部商报 记者 宋芳科 通讯员 张有杰 朱婧)

来源:广州新闻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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