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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在沈阳飞往北京的南航航班上急症,飞机着陆后,机舱门迟迟没有打开。 50分钟后,机舱门打开了,航空空企业和救护车医务人员为谁让张先生下飞机争吵。 没办法,张先生自己半蹲下楼梯,爬上了救护车的担架。 最终,张先生被诊断为腹内疝,被切除了0.8米的小肠,“因为没能及时诊断”。

【快讯】析南航事情“四不管”背后症结:冷漠比死亡更可怕

整理一下整体,其中与“四漠不关心”的问题有关:
空乘员和救护车医生就“谁把患者抬下飞机”进行了争吵,最后患者自己蹲下来俯视桌子。

飞机到达后,舱门打开了将近50分钟,原因是飞机的刹车系统出了故障,无法滑行,以及塔没有成为新闻等。 确实,民航的一点保障程序往往不是由机组、航空空企业管理的,机场的协调、信息表达很繁杂,但这并不能成为旅客受到“冷漠对待”的理由。 在这个问题上,机场地面服务企业也有“无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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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看病时,张先生认为“救护车应该送到最好治疗的医院,不是最好的”。 这第四个“不知道”,也就是救护车的“不知道”。

这个“四无关”的背后暴露了那些问题,在哪里? 而且那些问题是关联公司必须尽快处理的吗? 围绕这些问题,《法制日报》记者访问了业界人士。

为什么“无人帮助”的航空空缺乏紧急救援的统一指挥而变成了“拉皮”?

□记者赵丽

□实习生王坤

空乘员和救护车医生争吵“谁抬病人下飞机”,让患者乘客半蹲下桌子,越是这个事件中最引人注目的核心问题。

“如果机舱门能打开得早,他们尽量少争,早点送到大医院,我的情况可能比现在好得多”张先生对媒体说。

据张先生介绍,事件当天10点30分左右,机舱门打开,其他乘客下飞机后,救护车医务人员上了飞机,向空乘客求助。 “我当时全身无力,站不起来,只能向别人求助,但空乘方和医务人员为此争斗”。

小张很幸运,自己还有点冷静,能转到救护车上,但很困惑。 如果是完全昏迷的重症患者,双方也为此争吵吗?

对于“到底应该由谁来支援”的问题,北京航空空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法学教授董念清对《法制日报》记者说:“双方都有义务让患者下飞机。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一条的规定,运输中承运人必须全力救助急症、分娩和遇难的旅客。 这在法律上有确定规定。 船员作为承运人的员工,有义务在这样的事件中救助旅客。 作为急救救生员的就诊者当然也有这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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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双方都有义务把患者送往救护车,他们就必须齐心协力工作。 关于吵架的原因,可以说他们害怕承担责任。 例如,提起时可能会出现什么问题。 他们可能担心问题发生后,自己说不清楚。 这种情况与社会大环境有关,在现在道德崩溃的情况下,做好事会引起很多麻烦。 ”。 董念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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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某乘务员针对这种状况,航空空企业规制制度并没有规定空搭乘者需要让旅客下飞机,但“根据我们遭遇的状况,基本上帮助了乘务员运送旅客”

这位乘务员透露,通常急救医务人员坐飞机的是医生和护士两个人。 “旅客到底是谁搬的,要看情况。 在稍大的机场,医务人员往往不抬起,而由乘务员抬起。 在小机场,乘务员可能会运送医务人员”。

关于这次“南航事”,北京市120名医生表示,中国的诊察实行了最初的诊察责任制,就诊医生坐飞机诊察后,患者的所有急救治疗问题由就诊医生全面负责,“让患者下飞机是医疗运输的一部分,

作为医疗工作者,中国医师协会法务部主任邓利强对《法制日报》记者说,就诊医生首先要考虑的是患者的生命健康状况。 在这件事上,我认为医生应该运送患者,具体的方法是,医生根据患者的状况需要担架时使用担架。 这件事的责任应该归于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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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师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紧急患者,医师不得拒绝救治。 这是确定的法律规范。 这个急救治疗包括疾病的诊疗和把患者送到合适的地方。 因为120的作用包括运输。 快点,在附近,能力是他们运输的大体。 当然,运输包括开车运输,也包括从发病地点到救护车的移动。 这个规定已经确定了。 ”。 邓利强解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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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相关法律对承运人、急救医生的职责有规定,问题出在什么“谁也不帮忙”?

“飞机上发生旅客突然生病的情况下,机长事先通知运输管理部门,运输管理部门管理空安排停止位置,在机场安排救护车待机到停止位置。 ”。 国内大型航空空企业的法务负责人对《法制日报》记者说,航空空企业通常由运输控制中心统一调整企业内的资源,在这个环节中有航空空企业、机场、空管、医院等多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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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法定义了航空空运输期间和运输期间的责任,但没有比较患者交接的责任分类。 ”。 该法务负责人表示,单元可以为乘客突发疾病提供必要的急救措施,但单元成员在训练中只学习急救常识,没有医疗资格,因此无法提供发病的旅客的诊断和专业医疗。 这是因为在不能确定发病原因的前提下,单元尽量不移动旅客,等待专业医疗人员坐飞机移动旅客,单元可以提供必要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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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用航空空法第124条的规定,因民用航空空器发生或旅客上、下民用航空空器过程中发生的旅客人身事故,承运人必须承担责任 这个事件时,医务人员没有履行运送患者的责任,而且廊桥是湿的,比如运送飞机时发生事故给旅客造成损失,航空空企业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所以飞机这时不能运送旅客。 ”。 这个法务负责人是这样说明乘务员行为的初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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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舱门落后民航系统的内部协调机制必须完善。

□记者赵丽

□实习生王坤

50分钟。

这个数字在这个事件中特别引人注目。

在这次“南航事件”中,飞机到达50分钟后打开舱门是生病旅客对南航的疑问之一,很多网民无法理解。 “明明知道飞机上有生病的旅客,救护车也到了,为什么飞机到了以后不早点打开舱门呢?”

11月23日,南航在官方微博上回应说,飞机着陆后没有打开舱门是因为飞机刹车系统出了故障。

在南航航班起降的首都机场t2航站楼,提供地面服务的是首都机场集团企业拥有的北京空香港航空空地面服务有限企业( bgs )。 11月23日晚,首都机场方面采取了措施。 以机场急救中心的名义发表的这项声明,除了表示向当事人道歉和访问以外,还表示将认真调查地面医疗服务中的问题,加强与航空空承运人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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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对于制动系统故障这一民航突发事件,有完全的解决过程和确定的权利归属吗?

航空空法专家张起淮表示,对比机上紧急情况,飞机着陆前后,航空空企业和机场地面服务有确定的处理程序。 根据这些乘客反映的情况,在这次事件的处理过程中,南航和首都机场之间的协调显然有问题,双方都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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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中也有人说,这次的事情是南航为机场地面服务企业背着黑锅。 南航通报新闻的动作没有问题。 问题是首都机场地面服务的应急处理能力下降,舷梯车晚点,机舱门打不开了。

对此,国内大型航空公司空的法务负责人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没有地面开门指令,不能打开舱门。 此时,单元可以采取一定的急救措施,但在没有医护人员的情况下,面对很多纷杂的急诊患者,单元只能呼叫运输控制中心和塔尽快发出开门的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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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还没有明确,所以不能说谁为谁谁背着黑锅。 在法律上,飞机着陆后,乘客和航空空企业之间有法律关系。 运输中,无论是机场还是地面服务企业,都是航空空企业的雇佣者或代理人。 他还说:“严格地说,在法律关系上,如果雇主和代理人有错误,没有履行义务,责任还是由承运人承担。” 董念清说:“但是承运人承担后,可以向代理人追究责任。 但是,有一些值得注意的事情。 现在,民航机场空管等几个单位信息的表现不佳。 只在某个单位处理,问题就处理不了。 某个环节出现问题,影响整个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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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行业的一位人士证明,这不是一个机构的问题,而是保障该航班所有附属机构的问题,民航整体保障能力有短板,“一架航班从起飞到着陆,启动组、运输控制、装载、装载。

“这反映了我国民航在服务过程中缺失,这种缺失存在于航空空企业内部之间的协调、航空空企业与机场之间的协调中。 ”。 董念清说:“我认为它普遍存在于民航行业。 航空空企业服务流程、机场服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存在不足,需要改进。 另外,在整个民航连锁中,航空空企业和机场的协调亟待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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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航事件”后,国内民用航空业解决紧急医疗事件的专业化分工也受到质疑。

国内某航空空企业业务部门的员工,在海外,许多航空空企业将紧急医疗服务外包给sos救援服务机构,后者的处置流程更专业,但在国内引进方面各方面都有很大的推测

董念清向记者团介绍说“以美国为例,紧急医疗救助是由专业公司进行的”。

董念清说:“完全应急救援还是应该加强政府主导、政府协调。 例如,建立机制和职工委员会,协调民航、铁路等。 在这个水平上,民航空管等为突发状况制定了预案。 完整的应急救援配套需要制度建设、人员训练、部门间信息表达,我认为现在相关部门之间缺乏比较有效的信息表达。 这个机制已经确立,如果有人错了就会追究某人的责任,当然这个责任不是法律责任,而是有内部的纪律规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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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在民航局颁布的规则中,比较了机载医疗用品的装备和应急训练流程,观察到有非常详细的规定。 但是,在地上很多人交接的时候,没有明确规定谁应该负责。

“法律的执行问题应该受到重视。 我们的法律也随着社会的迅速发展,我国的民航空法已经20年没有编纂,法律必须不断完善,“完法”才是“善治”。 ”。 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空间法和航空法研究所执行所长刘伟民对《法制日报》记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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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护车是否冷漠是比病死更可怕的敌人

□记者赵丽

□实习生王坤

11月25日,张先生再次发文,理解南航,说急救中心是我最绝望的时候。

张先生在救护车上的遭遇大体上是被机场救护车送到了首都机场医院。 因为离机场最近,救护车没有进入市区。 结果,首都机场医院无法解决张先生的病情,要求转院到上级医院。 首都机场医院联系了另一辆救护车,救护车员工说他被送到了999急救中心。 到了999急救中心后,医生也没能调查张先生的病,就张先生问了两次有无吸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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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办法,张先生寻求朋友的帮助,最后被送到了人民医院。 经过一系列检查,医院以最快的速度联系急诊医生为张先生做了手术。 张先生说,再晚可能会面临小肠穿孔。 病症延迟到这种程度,死亡率在75%左右。 张先生认为救护车没有根据病情找医院,他们认为应该把自己送到最适合治疗的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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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师协会法务部主任邓利强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此事件中救护车的方法是错误的。”

“老张的观点是我们早就有的观点。 以前救护车在履行职能的过程中,确实发生了交通事故后,两辆救护车来了,为了争夺患者,救护车之间也发生了争吵。 也有明明在运输中通过了医院,救护车却把患者拉到了有合作关系的医院的情况”。 邓利强说:“救护车和合作医院是否有好处,我们暂时不讨论,但是为了抑制不通过有急救能力的医院,一定要去别的医院进行急救治疗的现象,相关部门建立救护车,附近,能力安排大体上 以前,120不仅负责患者的输送,还负责后续的治疗,所以120特别喜欢带患者去某家医院,国家也根据这个规定120只负责输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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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次“南航事件”中,救护车方面应该负责吗? 邓利强的看法恐怕不能轻易用一句话得出结论。

“在这个事件中救护车的不当之处是没有考虑到患者利益的最大化,患者的急救治疗引起了一定的误解。 这种忽略给患者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带来了痛苦。 但是,小肠切除的结果是疾病的发生本身,还是有可能疏于急救治疗,这一结论需要专业的评价。 我建议媒体不要下结论。 因为这是专业的。 ”。 邓利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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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北京大学卫生法学教室的王岳主任表示:“救护车的方法是否会导致治疗延迟,延迟是否与小肠切除有确定的因果关系很重要。” 为了构成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医疗损害责任,需要过失和因果关系,这有可能导致鉴定问题,没有鉴定就不能简单地得出结论”。

来源:广州新闻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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