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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新增租赁住房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了自住出租房屋的房地产登记,主要包括两点:一是明确自住出租房屋的用途;第二,它不应改变其性质,其目的是促进这种住房的明确用途,并防止出租出售的发生。

广州新增租赁住房租期不得超20年 防范“以租代售”

根据通知,所谓新增租赁住房包括四种类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自持型租赁住房、集体建设用地建造的租赁住房、经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新建或改建的租赁住房。

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村集体可以出租自己新增的租赁住房,或者与房屋租赁企业合作出租自己新增的租赁住房。

新出租屋不限于主租客。租金价格由双方参照广州市房屋租金参考价格和市场水平协商确定。政府部门按市场价格出租后用作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的有关规定执行。鼓励一次付清押金,最高租金不得超过月租金的三倍。一次性租金不得超过一年,房屋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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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以及经营新增租赁房屋的村集体将租赁房屋信息如实录入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在项目推广过程中,不得诱导、强迫或引导承租人参与任何带有财务风险的行为。同时,投资增值、首付、无限购买、无限贷款等误导、欺骗和虚假宣传的言论。,不得出现在宣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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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稳定租赁住房性质方面,《通知》规定,在出让土地建设自住租赁住房时,应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在地块上建设的自住租赁住房应整体办理房地产登记。房地产登记部门应当在其产权证和登记簿上注明自住出租房屋的用途,注明抵押不得分割、出售、转让或分割。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兼并重组、股权转让等特殊情况时,自供租赁住房应当整体转让,转让后自供租赁住房的性质保持不变。

广州新增租赁住房租期不得超20年 防范“以租代售”

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出租房屋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申请整体房地产登记。房地产登记部门应当在房地产权证和登记簿上注明,不得分割、单独出售、单独转让和单独抵押。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继续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增加租赁住房供应,按照中央政府的相关工作要求,不断巩固和完善租赁住房制度。

来源:广州新闻直播

标题:广州新增租赁住房租期不得超20年 防范“以租代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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