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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4日,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政府官方网站正式发布《广州市南沙新区试点共有房产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共有房产数量、产权份额、回购、上市流通、购房贷款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和说明。本次发布的文件将作为之前文件的支持文件。
值得注意的是,去年11月,南沙新区出台了广州市首个试点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文件《广州市南沙新区试点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暂行)》。
《实施细则》所称“共有产权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标准开发建设,并向符合条件的人提供的政策性住房。平均售价低于同等区位、同等质量商品房的价格水平,使用权和处分权受到限制。政府和买家共同分享产权。
南沙第一批共有产权房347套,以三室两厅为主,单户面积101142平方米。第一个试点项目的第一个园区位于南沙保税区珠江街。
根据《实施细则》,共有房产的销售价格应由第三方独立专业评估机构根据上市时的市场情况进行评估。根据同一位置、同一质量的普通商品房价格低于销售时价格的原则,一室一价的价格应根据综合用房的楼层、朝向、面积、景观等因素确定,并按程序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后方可销售。剩余房屋再次出售时,需要根据出售时的市场价格重新确定销售价格。
《实施细则》对产权份额进行了解释。购买者的产权份额根据拟实际出资(包括抵押贷款本金)与所购共有产权住房评估价格的比例确定。原则上,购房者的产权份额应超过50%,但不应超过80%。这个比例在签署认购书时应该是固定的,也就是说,不同的家庭可以在同一房地产中拥有不同的产权份额,而购买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支付能力来确定所购买的产权份额。共有产权房屋的政府产权份额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的国有企业代理持有。
在广州南沙区,共有产权房屋的上市和流通有两个限制。
第一个时间表是五年。自批准产权登记之日起5年内未上市的,不得退出市场。如因各种原因确需退出或退出的,受委托的区内国有企业将回购购买方的产权份额。购买人自产权登记核准之日起满5年不满8年的,可以采用内部流通方式(即转让给其他符合购买条件的家庭)实现流通和退出,并保留共有产权房的性质。
第二条时间线是8年。自批准产权登记之日起满8年的,购买人可以按照《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上市申请,进行对外流通,以改变该房屋原有的共有产权,将其转化为商品房。
《实施细则》规定,在与新的购买者协商一致签订合同之前,购买者必须首先获得受委托的区域性国有企业做出的不优先购买的书面决定。双方需在期限内一次性将政府产权份额价款支付至指定账户。
根据《实施细则》,南沙区共有产权住房的供应对象主要分为两类,即城镇户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共有产权经济适用房和本地区重点发展领域紧缺人才及港澳青年的共有产权住房。
来源:广州新闻直播
标题:广州南沙发布共有产权住房新政 满8年可申请转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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