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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何通讯员何志军)夫妻双方同意离婚时,通常会签订“离婚协议”,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协议,以避免日后发生纠纷。

但是,如果一方声称双方是假离婚,而离婚协议不是双方当时的真实意图,那么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是否仍然有效呢?涉及的财产呢?今天的案例为您分析了相关的法律问题。

签署了离婚协议来规定这个男人的债务。

李某(女)和唐某(男)于1986年1月8日登记结婚,但因性格不合而分手。2014年5月6日,双方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签订了《夫妻财产协议》,并经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公证。本协议内容包括:以唐某名义登记的甲房归李某所有,该房屋在银行的抵押贷款今后由李某偿还,无论唐某如何处理;以李某名义登记的乙房归李某所有。该房屋在银行的抵押贷款将由唐某未来偿还。

一对夫妇为了逃避债务在广州离婚,但该女子起诉了该男子。

2014年5月7日,李某与唐某签订离婚协议,同意将上述经公证的协议作为双方处理共同财产的解决方案。唐某负责清偿婚姻期间的全部债务。随后,双方到广州市越秀区民政局办理离婚协议登记手续。由于李与唐婚姻期间的债务问题,甲、乙两处房屋现已被查封拍卖。根据评估,a房价值180万元,b房价值120万元。

法院:

确认有效协议具有约束力

2016年10月,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理由是唐某拒绝履行离婚协议中婚姻存续期间的全部债权债务,由男方承担约定的还款义务,给李某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唐某认为李某与唐某的离婚是假离婚,不是当时双方的真实意图,财产分割计划也不是当时双方的真实意图。当时之所以将上述夫妻共同财产交给李某,是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外债基本上是以唐某的名义借入的。为了避免债务和保护夫妻的共同财产,它被特别制作来制造离婚的假象。

一对夫妇为了逃避债务在广州离婚,但该女子起诉了该男子。

本院认为,李某与唐某在离婚协议过程中共同签署了《夫妻财产协议》,同意本案所涉房屋属于李某,并经公证。后双方还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共同财产的处理以经公证的协议为准,婚姻期间的一切债务均由唐某偿还。上述协议虽不能对外对抗善意债权人,但在内部代表了李、唐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李、唐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目前,由于债务问题,所有涉案房屋已被查封,等待拍卖。李某一直无法取得该房屋的产权,因此唐某应将相应的折价金额返还给李某,共计300万元。

一对夫妇为了逃避债务在广州离婚,但该女子起诉了该男子。

法官说:财产协议可能在一年内被撤销

法官说,最高人民法院决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二)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规定或双方因离婚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对男女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条第一款:离婚后一年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变更或者解除财产分割协议的请求。

本案中,李某与唐某离婚时签订了《夫妻财产约定书》和《离婚协议书》。以上两项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图。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李某、唐某具有法律约束力。唐某提出双方在虚假情况下离婚。分割财产并不是双方的真正意图,而是为了避免债务和保护夫妻的共同财产。这一说法缺乏事实依据。

此外,如果唐在财产分割问题上食言,他应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要求,但唐在离婚后一年内没有提出要求。

来源:广州新闻直播

标题:一对夫妇为了逃避债务在广州离婚,但该女子起诉了该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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