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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海外垃圾分类立法(他山之石)

完善制度,明确规定

日本以建设循环社会为发展目标,建立了完善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该体系由三个层次组成,包括一部基本法、两部综合法律和六部特别法。特别法《容器包装回收法》要求消费者分类排放,城市、城镇和乡村分类收集,企业再商品化。

他山之石:海外垃圾分类立法情况

在投放过程中,日本明确规定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要求,并实施了垃圾不分类、不收不运、运输后退回的措施。与此同时,法律明确规定了随意乱扔垃圾和焚烧垃圾的刑罚、罚款或两者兼施,确保居民能够按要求投放垃圾。

南韩

平行奖惩,加强监督

1986年,韩国颁布了《废物管理法》,并于1991年进行了全面修订,引入了废物再利用和减少措施、废物分类和回收等概念。1995年,该法修订版开始将废物分为工业废物和生活废物,并涉及垃圾分类的内容。垃圾按照普通垃圾、食品垃圾、可回收垃圾和大型废弃物的分类进行投放和清理。

他山之石:海外垃圾分类立法情况

从监管体系来看,韩国的垃圾分类监管体系包括多个方面。除了警察和环卫工人参与管理和监督以及在居民区的垃圾处理场安装摄像头之外,韩国自2000年以来实施了举报非法垃圾处理的奖金制度,奖金最高可达罚款金额的80%。

德国

制度保证、完善和更新

德国的生活垃圾管理受到一整套法律的保障。目前,德国有数百项与废物管理相关的法律和数千项行政法规,涉及废物分类管理的各个方面,并根据具体实施情况不断更新和完善。

1972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制定了《废物处理法》,经过多次修订后于1986年正式实施,并逐渐开始涉及废物分离和回收以及废物减量处理的管理。

后来颁布了许多法律,如《循环经济和废物管理法》和《环境义务法》,为废物分类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英国

明确职责和责任,履行职责

英国颁布了包括污染控制法、环境保护法和生活垃圾回收法在内的法律。随着立法和配套措施的实施,一个相对完整的垃圾回收体系已经建立,相关的责任和义务已经明确,从而改善了英国的垃圾管理和处置状况。

英国环境、食品和农村事务部负责废物处置监管;当地政府负责废物收集、废物处理、执法、非法倾倒,并鼓励家庭和企业回收。

通过政策制定和具体实施之间的分工与合作,英国确保了垃圾收集等公共服务的具体实施和实施。

澳大利亚

法律完善,合作到位

澳大利亚已经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在环境法律制度方面,除了联邦政府制定的相关法律外,各州也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环境法律部分为15个子部门,如垃圾管理,空气体污染和保护。废物管理法涵盖111项立法,包括11项联邦立法和100项州立法。

他山之石:海外垃圾分类立法情况

澳大利亚地方政府制定了详细的废物分类和回收管理条例。不同地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基本相同,一般分为可回收垃圾、普通垃圾、有机垃圾和大型固体垃圾。

(李整理)

来源:广州新闻直播

标题:他山之石:海外垃圾分类立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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