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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金融监督局、北京市银行业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

据视点房地产新媒体报道,《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是指由住宅工程建设单位投保的保险,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条款,在保险范围和保险期限内,对因工程质量潜在缺陷造成的被保险建筑物的损害履行赔偿义务。

北京实施住宅质量缺陷保险 交房6个月可索赔

同时,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住宅项目缺陷保险活动并对缺陷保险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均应遵守上述管理办法。值得一提的是,在北京新建住宅项目的土地出让合同中,缺陷保险被列为土地出让的条件,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能力的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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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管理办法》,缺陷保险的基本范围是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保温隔热和防水工程。其中,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缺陷包括:整体或局部坍塌;地基不均匀沉降超过设计规范;基础和主体结构中存在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断裂等6小时缺陷;保温防水工程缺陷,主要包括围护结构保温工程;地下、屋顶、卫生间和浴室等防水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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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超出设计标准增加荷载、擅自拆除和改变房屋承重结构、擅自改变设备位置等。、以及不符合建筑操作手册或设计的相关要求。正常使用造成的质量缺陷;房屋使用过程中,由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以外的第三人造成的质量缺陷;合同中约定的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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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管理办法》规定,如果业主在缺陷保险的保险期内或之后交付房屋,且业主在交付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工程在保险范围内存在质量缺陷,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施工单位投保缺陷险期间,基础及主体结构工程为10年,保温防水工程为5年。保险责任的起始时间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为2年。

从竣工验收之日起至保险责任开始之日止,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对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的维修。保险期限届满后,施工单位应在交付前15天通知保险公司和业主共同验收。如有质量缺陷,建设单位应承担维修或赔偿责任。

据房地产新媒体报道,4月15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消息称,“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监察局发布了《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4月22日,该通知明确表示:

来源:广州新闻直播

标题:北京实施住宅质量缺陷保险 交房6个月可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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