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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何通讯员)丈夫死于交通事故,妻子和婆婆无法谈论如何向法院分配赔偿金。近日,黄埔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妻子得到了超过9.8万元的补偿,婆婆得到了超过17.8万元的补偿。

媳妇起诉婆婆要求同等的赔偿。

2016年12月9日,阿良(双方都是化名)驾驶一辆两轮轻便摩托车,车上有两个人。在黄浦区对面路段行驶时,他与一辆由马驾驶的重型坦克半挂车相撞。事故导致一起交通事故,阿良和其他三人受伤,车辆受损。事件发生后,阿林在医院抢救无效后于同年12月14日去世。2017年1月,交警部门对这起事故进行了交通事故确认。马对这次事故负次要责任,而已故的对这次事故负主要责任。

我的丈夫死于车祸,我的儿媳向法院要求同等的赔偿:我的儿媳和岳母得了46分。

随后,黄浦区法院裁定,一家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阿良的妻子阿尔胡安和阿良的母亲6万元医疗费、精神损失费、死亡赔偿金及其他损失,并在商业三方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两人21.7万元医疗费、工资损失、死亡赔偿金及其他损失。

然而,在此之后,两人在赔偿的分配上发生了冲突。阿娟认为钱应该平分,而她的婆婆不同意。她认为这笔钱包括老人的生活费用,阿娟不能也不能。阿娟于是向法院上诉,要求得到一半的钱。

法院:丧葬费通常平均分配

法院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争议赔偿项目中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住宿费、交通费和误工费遵循赔偿原则,即对事故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在本案中,受害者阿良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伤死亡。受害者阿良的医疗费用和医院食品补贴是在阿良死亡之前发生的。因此,原则上,他们应该从他自己的所有财产中支付,并且这部分补偿也应该作为他的遗产分割。如果阿娟和婆婆已经提前付款,应该先退掉。

此外,丧葬费、住宿费、交通费和误工费是阿良葬礼的近亲属,即阿娟和婆婆的财产损失。如果双方都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的具体数额,费用应由双方分担。如果一方预付款超过一半,另一方应相应赔偿。

精神损害抚慰金媳妇和婆婆四六分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作为阿良的近亲属,胡安及其岳母均有权依法分割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考虑到阿娟与阿良的婚姻仅持续了三年且无子女,阿娟正值壮年,具有完全的工作能力,而阿娟的岳母作为阿良的母亲抚养阿良多年,现已年迈,失去了工作能力,且由于阿良的死亡,她精神上的痛苦和对死亡赔偿金的依赖均高于阿娟,法院决定对阿娟给予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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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家属的生活费用,根据原来的判断,很明显,阿良唯一需要赡养的人是他的母亲,也就是说,这部分费用是个人的,应该由他的母亲单独分担。根据阿娟和婆婆的费用和损失,法院裁定阿娟和婆婆分别获得超过9.8万元和17.8万元的赔偿。

来源:广州新闻直播

标题:我的丈夫死于车祸,我的儿媳向法院要求同等的赔偿:我的儿媳和岳母得了4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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